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大决策预公开>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4-03-19 来源:重庆财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3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附件:1.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319



附件1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

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公告”)规定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四条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

(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

(二)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

第五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根据“48公告,及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备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第48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办法执行期限为202411日至20271231日。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2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

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第48号公告”,一是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为202411日至20271231日。二是授权省级(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政策的企业予以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根据“第4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二是明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第四条至第五条。根据国家授权,明确我市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一是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二是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三是要求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三)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税务部门征管职责和企业申报方式。一是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二是备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第八条至第十条。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是明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三是明确《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202411日至20271231日。

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说明材料:《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的说明


反馈情况: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