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必要制定出台既符合我市实际,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文件起草依据
1.《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2.《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在学习研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初稿,并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进行了多次研讨修改。
二是分别书面征求了各自系统单位(含区县)意见。
三是市财政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共同邀请部分矿山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矿山企业意见。
在汇总、梳理和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七个方面细化改革措施:一是实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属地征收。二是明确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三是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基准价标准。四是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方式。五是明确延续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六是细化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流程、要件、计算标准等。七是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首付比例为10%,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规定的首付比例最低线。同时,不区分企业规模,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年度均摊缴清”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调动企业投资勘查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增储上产。二是结合矿业权管理实际,规定了矿业权延续出让收益的缴纳办法,在维护国家资源权益的同时,兼顾矿业权人的利益,并与我市现行规定一致,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说明材料: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