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们起草了《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起草了《实施基准》。起草过程中,在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财法〔2021〕13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开展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财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处罚幅度进行充分论证,同事参考其他省市财政部门的做法,形成了《实施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将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监督”“会计监督”“资产评估监督”“财政违法行为监督”四个领域进行划分,逐一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
(二)违法行为分类。
1.政府采购监督。主要列举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87种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等行政相对人。
2.资产评估监督。主要列举了《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30种资产评估领域违法行为,涉及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等行政相对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范围,以《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为准。
3. 会计监督。主要列举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7种会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等行政相对人。
4. 财政违法行为监督。主要列举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0种会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等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处罚幅度。
以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为参照,将上述违法行为在程度上进行划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同时将法定处罚幅度对应划分为三个阶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较轻阶次进行处罚;违法行为不满足“情节轻微”,但也无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间阶次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重阶次进行处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行政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在违法行为“轻微”的档次中,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确了部分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的规定,并要求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说明材料: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反馈情况: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