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收回并重新安排部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相关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重新安排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部分调整资金的函》(渝环函〔2025〕349号),经研究,一是收回项目无法实施、获得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项目验收后存在结余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550.7万元重新安排,详见附件1。二是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环〔2024〕82号),将2025年提前批次按因素法分配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附件3。三是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收回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渝财环〔2024〕94号),将收回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986万元落实到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附件3。
请九龙坡区、南岸区、长寿区、合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区、开州区、武隆区、云阳县收到文件后,及时上解资金,纳入 2025年年终结算办理;请长寿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强化资金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附件:1.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上解情况表
2.重新安排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表
3.中央大气污染防治未落实至项目资金安排表
4.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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