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相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2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影响,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确保评价工作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23〕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及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细则。项目实施单位或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如需自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准则、指标和方法,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科学规范。依据国家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要科学客观,评价方法要合理规范,基础数据要真实准确。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中立立场,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合理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下,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实施和总体管理,指导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安排,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工作或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目标导向,各方参与。以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工作的起点和评价标准;在评价过程中推动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等。
(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三)贷款方及赠款方有关政策、制度以及与贷款赠款项目绩效相关的报告或结论。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贷(赠)款协议、转贷(执行)协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各级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审计报告等文件。
(五)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市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市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二)编制全市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意见(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财政评审意见时将其作为其中一部分)。
(四)组织实施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绩效评价
工作,视需要指定项目所在地区的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将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指导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再评价。
(五)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针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六)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提高绩效评价信息透明度。
(七)根据财政部要求提供与绩效评价相关的数据与材料等文件。
第八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意见。
按市财政局统一组织,配合市财政局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或实施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针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提高绩效评价信息透明度。
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提供与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数据、材料等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参与并配合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配合并协助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基本信息、数据和资料。
(三)按照绩效评价结论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整改结果逐级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监测与评价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对象即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应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建贷款赠款项目。处于实施期第2-3年且此前未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应当开展中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的参考依据。
完工贷款赠款项目。对于已完工2-3年且完工后未开展过绩效评价的项目,应当开展事后绩效评价。
对于已完成还贷项目,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应当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
款项目的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相关性。重点评价项目目标与国家、行业和所在区域的发展战略、政策重点以及需求的相符程度。
(二)效率。重点评价项目预期产出实现情况、项目资金按计划投入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否到位、项目资金投入是否经济有效等。
(三)效果。重点评价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实际产生的效果以及相关目标群体的获益程度。
(四)可持续性。重点评价项目实施完工后,其独立运行的能力和产生效益的持续性。
对于完工项目,应当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对于在建项目,应当重点评价项目的相关性、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按照《指南》(可于财政部外网国际财金合作司子网站查询)中明确的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和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并负责质量控制,确保评价目的明确、评价框架科学完整、过程合规、方法合理、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一般分为评价准备、评价方案设计、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 评价准备工作围绕确定评价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和成立评价小组展开,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确定评价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每年的评价项目和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
制定工作计划。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应制定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四部分内容:项目概要;评价目的;评价实施主体;结果应用和公开计划。由区县财政部门实施评价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将工作计划报送至市财政局。
成立评价小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成立评价小组直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外部专家成立评价小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在评价方案设计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研究制定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
(一)制定评价框架。主要包括评价准则、关键评价问题、评价指标、证据、证据来源及证据收集方法等(关键评价问题及评价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制定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价背景和目的、项目
基础信息、绩效评价框架、面访、座谈会或实地调研问题清单、评价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六条 在评价实施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数据资料,并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和评分标准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评价结论建议和项目绩效等级。
在建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实施顺利、实施比较顺利、实施不太顺利、难以继续实施。
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高度成功、成功、比较成功、不成功。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撰写报告。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征求意见。报告初稿形成后,评价小组应当向实施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报告进行完善。
提交报告。由区县财政部门实施评价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将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以及评价结果应用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将绩效评价报告中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报告摘要”和“评价指标体系及打分标准” 三部分以及评价结果应用信息上传至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在评价结果应用阶段,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从下列方面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归纳、分析、总结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善项目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并将其作为申报和审核新项目的重要参考。
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向实施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同时督促实施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改善项目管理,或调整项目内容。
实施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论,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信息交流,促进项目管理最佳实践、经验教训和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共享与交流。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质量控制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的准备设计、实施、撰写报告以及结果应用与公开的全过程加强评价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通报,推动落实评价结论中的问题和建议被实施单位了解、认可和采纳,促进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交流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