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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4-00282 [ 发文字号 ] 渝财社〔2024〕8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财政局、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公共管理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市疾控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综〔202162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4529号)规定,我市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正式收费标准为每剂次10元。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规范管理,确保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免规疫苗储存运输费仍由市疾控中心统一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市疾控中心要严格按照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二、继续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社〔2022114号)规定比例和区县实际配送工作量,由市级每年统一分配收取的非免疫规划储存运输费,统筹用于支持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事业发展。

三、各区县要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流通及使用管理,及时拨付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不得挪用截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要求,如实记录疫苗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信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的全过程可追溯。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温度范围内,全程冷链,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9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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