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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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规〔20254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发挥间歇性沉淀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202591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发挥间歇性沉淀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

本细则所指财政专户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竞争性存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不在本细则所指资金范围。

本细则所指竞争性存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存储,参照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具体指将财政专户资金存储在存放银行并约定存期和利率,存放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竞争性存放银行选择

第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良好;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出具廉政承诺书。

第六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参照公开招投标设计流程,市财政局负责组建评选委员会,由内部成员和外部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分。

每期竞争评选日前3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发布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告信息;每期竞争评选结束后,公告中标结果。

第七条为确保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原则上当期确定的存款银行不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度的25%。单家存款银行存放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八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利率依据参与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标利率确定。

第九条市财政局与存放银行应签订《重庆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以下简称《存款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十条 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中标结果公布当日,中标银行在市财政局领取中标通知书和《存款协议》,并于中标结果公布日次1个工作日送还银行签章后的《存款协议》。

第十一条中标银行取得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应按规定最迟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次1个工作日1500前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中标金额的105%115%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相关质押账户,用于登记市财政局收到的中标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在确认中标银行足额质押次1个工作日1100前开具划款凭证,向《存款协议》约定的定期存款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中标银行收到市财政局划拨资金当日,办理完成定期存款转存手续,存款资金当日起息,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载明存放银行名称、账号、存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转存完成次1个工作日,中标银行将存款证明送达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存款到期日(若遇节假日顺延),存放银行于当日1100前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入(不得并笔)《存款协议》指定账户,原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在收到存放银行划拨的存款本金、利息后,当日办理质权解押的相关操作。

第十七条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放银行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存款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八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产生的收益,除社保基金专户收益等按国家规定需作为基金收入来源,其余专户资金收益原则上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属于政府财政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市财政局在存放银行的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期间,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三)发现并经核实未遵守《廉政承诺书》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没有按照《存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造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建立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质疑答复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渝财库〔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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