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渝财综〔2011〕86号
重庆市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申请核准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渝公函[2010]390号)收悉。为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对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并在公安部门下设立“考试考务费”一级项目,将“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列入“考试考务费”下二级目录。
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三、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是重庆市公安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四、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个人。
五、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通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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