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民政专项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高新区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进度和预算支出进度,根据2025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提前下达以及我市2025年民政有关专项预算编制情况,现安排你们2025年民政有关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部分,包括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社区慈善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建设补助资金等(具体项目与金额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据实对应列入“20819、20820、20821、20810”等相关科目。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区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根据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63号)精神,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25 其他生活救助”相应的项级科目。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1107 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科目。
四、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1002 老年福利”科目。
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奖补区县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及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请对照《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110号)、《重庆市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7号)及时补助至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1006 养老服务”科目。
六、社区慈善建设。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慈善文化宣传,公益慈善组织培育,慈善基金培育和设立,慈善场景打造,慈善项目、慈善活动支持,社区慈善体系搭建。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0299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科目。
七、地名普查成果转化。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区县开展乡镇勘界。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0207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科目。
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建设补助。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建设等。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1099其他社会福利支出”科目。
九、殡葬事业改革。该项资金主要用于96000服务热线遗体接运费奖补费用、免除城乡困难群众、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殡葬设施建设项目。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1004 殡葬”科目。
十、困难群众慰问补助。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县对低保、特困低保边缘等对象开展节日慰问。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25其他生活救助”科目。
十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25其他生活救助”科目。
十二、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级资金统筹安排,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请及时完善绩效目标(附件2),于1月20日前将绩效目标表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评价。
附件:1.2025年民政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明细表
2.2025年民政有关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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