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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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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53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用好用足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将创业担保贷款作为稳就业、促就业的重要工作抓手,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5〕7号)、《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四稳”工作要求,用好用足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将创业担保贷款作为稳就业、促就业的重要工作抓手,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创担补偿资金”),初期2亿元资金一次性到位。后续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务规模建立持续补充机制,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创担补偿资金产生的收益及追偿款项等。

第三条  创担补偿资金用于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

纳入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体系的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应符合中央及市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1号)、《关于调整优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5〕11号)等文件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创担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应实施单独账户管理并独立核算,按规定拨付补偿资金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作为创担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担补偿资金相关制度;

(二)编制创担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三)监督托管机构对创担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托管机构对创担补偿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对创担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运营,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二)制定创担补偿资金操作细则;

(三)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相关台账;

(四)创担补偿资金审核、拨付、返还相关工作;

(五)每年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遇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主管部门;

(七)其他事项。

 

第三章  风险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责任:

(一)承担创业担保贷款40%的风险责任;

(二)设置熔断机制:单个合作机构当年代偿率未超过4%的部分,创担补偿资金按照约定比例补偿;当年代偿率超过4%的部分,创担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八条  合作银行风险责任:

(一)承担创业担保贷款20%的风险责任;

(二)设置熔断机制:单个合作银行当年代偿率未超过4%的部分,合作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当年代偿率超过4%的部分,合作担保机构不再承担担保代偿责任。

当年代偿率说明:单个合作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单个合作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

第九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

创担补偿资金仅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未清偿本金部分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条  风险补偿比例

(一)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的项目:构建合作担保机构40%、创担补偿资金30%、合作银行20%、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10%的分险机制。

(二)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的项目:构建合作担保机构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合作银行20%、创担补偿资金10%、市再担保10%的分险机制。

 

第四章  代偿补偿的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合作担保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向市再担保申报备案,市再担保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分类将备案项目信息同步报送托管机构入库。

第十二条  补偿申请。已完成备案的创业担保贷款发生风险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市再担保申请风险补偿,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再担保垫付风险补偿资金。市再担保完成垫付后,向托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申报补偿。

第十三条  补偿审核及拨付。托管机构收到补偿申报后,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用创担补偿资金按要求予以拨付,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台账。

第十四条  补偿返还。对于处置完毕项目在抵扣必要追索费用后,市再担保按创担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超过实际补偿金额),于每年底与托管机构统一结算,合作担保机构应留存追偿相关原始单据备查。追偿回收款返还创担补偿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创担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托管机构创担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负责创担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风险补偿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合作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及监管部门报告,追回相应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留存追偿相关原始单据备查,在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约定向其他分险机构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对其风险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合作机构申报风险补偿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风险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符合行业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并将资金托管操作细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补偿申请资料清单

 

 

补偿申请资料清单

 

(一)代偿通知书;

(二)代偿审核意见(合作担保机构)、补偿审核意见(市再担保);

(三)债权人出具的解除担保责任凭证;

(四)代偿支付凭证(合作担保机构)、补偿款支付凭证(市再担保);

(五)原担保业务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如有);

(六)借据

(七)委托保证合同;

(八)担保函(如有);

(九)合作担保机构根据本机构代偿制度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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