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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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新增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14〕69号

 

市质监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市质监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级子项目的函》(渝质监函〔2014〕269号)收悉。按照2014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精神,为加强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确保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二级项目“压力管道检验”下新增“公用、长输管道安装检验”和“公用、长输管道全面检验”收费子项目,二级项目“压力容器检验”下新增“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子项目,四级项目“超声波检测”下新增“衍射时差超声波探伤检测”收费子项目,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为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接受检验的单位或个人。

四、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4年8月1日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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