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取消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
渝财综〔2013〕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用CNG价格管理,理顺天然气价格关系,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取消我市征收的车用CNG附加费。按市政府要求,现就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市征收的车用CNG附加费,时间从2013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车用CNG附加费取消后,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执行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车用CNG附加费资金的清算工作。
三、车用CNG附加费取消后,供气企业向加气站供气时,不再代收代缴车用CNG附加费。各终端加气站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重庆市CNG附加费专用收据》、《重庆市CNG附加费专用收据(供气企业专用)》、《重庆市CNG附加定额收据》,由用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交原核发票据单位统一向市财政局办理相关缴销手续。
五、各区县要高度重视CNG附加费取消后对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客运行业的影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疏导,以保持交通客运行业的稳定。
特此通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省市财政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 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 主办:重庆市财政局
ICP备案: 渝ICP备19008961号-1 网站标识码: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