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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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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取消车用CNG附加费的通知

渝财综〔2013〕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用CNG价格管理,理顺天然气价格关系,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取消我市征收的车用CNG附加费。按市政府要求,现就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市征收的车用CNG附加费,时间从2013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

二、车用CNG附加费取消后,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执行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车用CNG附加费资金的清算工作。

三、车用CNG附加费取消后,供气企业向加气站供气时,不再代收代缴车用CNG附加费。各终端加气站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重庆市CNG附加费专用收据》、《重庆市CNG附加费专用收据(供气企业专用)》、《重庆市CNG附加定额收据》,由用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交原核发票据单位统一向市财政局办理相关缴销手续。

五、各区县要高度重视CNG附加费取消后对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客运行业的影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疏导,以保持交通客运行业的稳定。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3年7月9日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