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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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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2026年第4号),延续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该政策是一系列长期性支持措施的延续,核心内容包括多个环节的税收优惠。一是建设环节,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是交易环节,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的印花税。三是房源筹集方面,企事业单位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相应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运营环节,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涉及的印花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保障对象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纳税人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公租房在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财政局将落实落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本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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