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0〕21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商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二批中央补助结算资金(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具体资金分配情况见附件),补助结算资金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入“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结合本地(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当前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确保相关防控补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向下级下达此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已经实际支出的资金要据实反映资金安排情况。
三、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