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大决策预公开 > 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2-08-22
字体: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8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金融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1号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邮编401120),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重庆市财政局金融处264480242@qq.com;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cqsjrjgj@126.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127023-67575209(传真);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023-67572087023-67572090(传真)。

附件:

1.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822



附件1

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渝上市办〔20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以及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按照《关于完善全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工作方案》(渝上市办〔20224号)负责组织开展拟上市后备库入库申报、评定和社会公示等工作,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自评等。同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大拟上市后备库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的培育,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政务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分阶段、分板块奖补

(一)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改制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150万元奖补(基础层调到创新层的补差)。

(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800万元奖补。

1)对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

2)对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入库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3)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入库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

4)对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后的入库企业,给予350万元奖补

对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800万。

(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入库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补。

第五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予以奖补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2)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资、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3)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及拨付

入库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依托科创资本通平台www.tech-capital.cn,根据企业上市进展,负责受理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补资金的初审,完成初审后向市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市级上市、挂牌、再融资奖补资金,并附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报表或企业再融资奖补资金申报表及上市、挂牌企业相关信息表。市金融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明确奖补名单及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七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第四条中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申报第四条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申报第四条中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可依据企业上市进展采取分阶段进行。

1.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2.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3.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佐证材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证材料;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4)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4.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取得IPO批文,或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的批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的批复;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4)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申报第四条中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四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原件核后退还),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奖补申报材料

申报第五条再融资奖补资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复印件;

5.与融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企业及时填报和更新信息,做好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的初审工作,核实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的真实性,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线索的,及时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对绩效评价结果加以运用,并与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挂钩。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将不定期开展核查工作。企业若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51231日止,执行中如遇中央重大政策调整,将及时修订完善。原《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1913)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境内外上市的,符合《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1913)规定的财政奖励及奖补条件,已申请财政奖励及奖补资金的,不再追溯,尚未申请财政奖励及奖补资金,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2211日起,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改制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企业,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以及开展并购交易的奖补,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关于《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西部金融中心建设,重庆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上市企业是经济转型的“领跑者”,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推动企业上市对于促进企业资本形成、扩大直接融资和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内多地为推动企业上市和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陆续出台或优化了对上市企业的奖补政策。我市高度重视上市工作,持续强化财政保障,2014年首次出台上市奖补暂行办法,并于2019年进行修订完善,政策实施以来的引导作用明显,但面对注册制改革、科创板开板、北交所成立等新机遇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新要求,为调动更多企业上市积极性,减轻企业上市负担,现行奖补政策亟需优化完善。

二、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对现行上市、挂牌奖补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多次召集市级有关部门磋商研究,走访调研拟上市企业、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形成了《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针对挂牌企业,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改制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补(基础层调到创新层的补差)。

二是针对境内上市企业,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签订IPO协议、辅导备案、受理申请、成功IPO四个阶段给予单户最高800万元上市奖补。其中:阶段一是对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阶段二是对纳入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阶段三是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阶段四是对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后的企业给予350万元奖补。

三是针对境外上市企业,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补。

四是针对开展再融资的挂牌、上市企业,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5‰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