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汇总纳税”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68、023-67575461(传真)
附件:1.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1
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
(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
(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或者B级;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材料;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税务局。
(三)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复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同时办理系统信息维护。
四、申报方式管理
申请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方式,需根据企业经营及涉及区域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一)“汇总计算、分摊预缴”方式
总机构按总分支机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分配入库。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总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二)“预征率预缴”方式
总机构计算出总应纳税额后,各分支机构按照文件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为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预缴税额。
(三)“统一缴纳”方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由总机构集中申报缴纳,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申报门店管理
同一区县(自治县)内设有两户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由纳税人自行确定一户分支机构作为纳税申报门店,非申报门店的应税销售额应并入纳税申报门店一并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六、发票及核算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申领可以采取分别领用或者统一领用的方式。
(一)分别领用。总分支机构可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增值税发票。同一区县的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开具。
(二)统一领用。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并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的,分支机构不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开具或代开发票。
七、退出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并结清税款,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结果办理退出汇总信息维护。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1.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未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的,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八、其他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对申报方式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确定新的申报方式。
(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三)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留抵退税管理。
1.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2.总机构办理留抵退税后,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产生的应纳税额先进行征收,待冲抵完办理的留抵退税额后,再进行分配。
(四)汇总纳税企业变更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应于信息变更后的30天内,由分支机构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向其主管机关申请核实后,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邮箱传递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上传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确认完成。
(五)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除本办法范围以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税款。
(六)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管理,发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缴入国库。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11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
3.《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我们起草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市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7号),明确我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相关办理程序,经过多年执行,切实减轻了企业经营成本,效应充分显现。随着近年来大规模减税、退税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所收集的企业发展的新形式、新业态,亟需对办法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因此,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草拟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并将消费税纳入汇总纳税管理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适应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明确政策申请条件。申请条件包括:1.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2.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3.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4.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5.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或者B级;6.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三)明确申报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申报办理程序为:1.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税务局。3.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4.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复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同时办理系统信息维护。
申报材料包括:1.纳税人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材料;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明确纳税申报方式。汇总纳税申报方式包括:1.“汇总计算、分摊预缴”方式;2.“预征率预缴”方式;3.“统一缴纳”方式。同时,明确具体的纳税计算方式。
(五)明确纳税申报门店。同一区县(自治县)内设有两户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由纳税人自行确定一户分支机构作为纳税申报门店,非申报门店的应税销售额应并入纳税申报门店一并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六)明确发票及核算管理。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申领可以采取分别领用或者统一领用的方式,并对分支机构和下属营业网点的发票领用开具提出要求。
(七)明确退出管理。1.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并结清税款,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结果办理退出汇总信息维护。
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一是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未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的,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二是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八)其他规定。1.汇总纳税企业对申报方式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确定新的申报方式。
2.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3.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留抵退税管理。一是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二是总机构办理留抵退税后,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产生的应纳税额先进行征收,待冲抵完办理的留抵退税额后,再进行分配。
4.汇总纳税企业变更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应于信息变更后的30天内,由分支机构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其主管机关申请核实后,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邮箱传递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上传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确认完成。
5.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除本办法范围以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税款。
6.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管理,发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缴入国库。
(九)明确执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发〔2005〕11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