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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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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我们起草了《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六税两费”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附件:

1.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3日


附件1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我们起草了《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我市坚决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按照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执行至2021年底。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政策延期至2024年,同时将政策享受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并继续授权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50%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二、主要内容

针对授权地方减征事项,我市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限50%减征“六税两费”。

一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是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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