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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说明

日期: 2022-04-22 来源:重庆财政

一、改革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要求各省市要参照该意见精神,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去年10月以来,市财政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启动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深入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面对面听取意见,会同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审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切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改革内容

《若干意见》共6个方面、28条政策措施。

一是改进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精简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将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科学开展预算评审(估),大大缩短项目评审时间,减少行政成本;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科研项目预算采取标识管理,可自动识别科研项目并简化“结转”科研经费审核手续;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尊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合理确定拨付比例;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改变科研“等米下锅”问题。

二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权限。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扩大经费使用权限,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急需设备和耗材,可走“绿色采购通道”,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试点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三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对设有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经费的科研院所均可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完善了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在转化路径、成果利益分配上向成果人倾斜。

四是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进一步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既给予持续稳定科研经费支持,又允许项目立项、组队、用钱“三自主”;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绩效后奖补。

五是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生态环境。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明确科研项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解决“报账繁”问题,让数字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结果运用。

六是推进改革政策措施扎实落地。加强部门统筹协调,一盘棋推动改革;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确保政策无冲突,可落地;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科研经费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开展政策宣讲,提高社会知晓度。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分类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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