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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日期: 2022-04-11 来源:重庆财政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我们起草了《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的要求,我市作为创新试点改革城市之一,可暂时调整适用的行政法规,允许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通过多次论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为减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材料,供应商利用承诺函的形式替代基本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在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时,仅需审查是否出具承诺函即可,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二)承诺适用范围。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

(三)不适宜承诺的情形。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在国务院决定的暂时调整的行政法规规定条目之内,故上诉条款不在承诺范围内。

(四)违反承诺的责任。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失信惩戒的力度,确保供应商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经核实的供应商虚假承诺将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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