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大决策预公开>决策草案解读信息

《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日期: 2020-06-05 来源:重庆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分别对地方有授权:一是对155个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原矿和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二是对地热、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的具体计征方式的确定。三是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地方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三项授权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颁布后,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并委托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进行了调查论证,收集了500余户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地走访了70余家企业,在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方案》。

二、《方案》的总体考虑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指出,希望重庆努力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方案》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指导思想,在税率确定、计征方式选择、优惠政策制定等环节,均着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税收法定。充分体现《资源税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严格按照《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明确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政策。

二是税负公平。纳税人承担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基本相适应,对于性质和用途相近的资源品目,其负担水平保持大致平衡。同时,适当考虑周边省市的情况,避免因税负水平差异较大,而对市场公平竞争带来影响。

三是征管便利。充分考虑资源税的实际征管情况,适当整合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着力优化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征管可行、纳税便利。

四是统筹兼顾。既充分考虑资源的节约集约开发、生态环境的保护,又考虑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税目税率

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的授权,除税法规定的天然气、页岩气等9个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税目之外,我市共涉及48个税目(包含我市列明名称的所有资源税税目、发放过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种以及可能开发利用的伴生矿)。《方案》对48个税目均明确了具体适用税率。

(二)关于计征方式

根据《资源税法》第三条的授权,需由我市确定计征方式的税目共5个(包括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对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对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实行从价计征。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的授权,《方案》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伴生矿和尾矿均明确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部门配合机制

根据《资源税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为强化资源税的税收征管,《方案》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明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