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建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为落实法定授权事项,合理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提高各方参与度,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应急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5条(采纳2条,未采纳3条,详见附件),形成《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由财税部门印发实施。
附件:《城建税法》征求意见情况表
附件:
《城建税法》征求意见情况表
序号 | 修改建议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建议将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对增值税、消费税实际发生地分享一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 | 采纳 | |
2 | 明确发文主体。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报市政府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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