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第七条分别对地方有授权事项:一是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地方可以在规定的幅度税率(3%-5%)内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同时,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二是对两种特定情形的减免税适用。包括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两项授权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法定授权事项,提高各方参与度,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开展了调研,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财税法律专家、部分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采纳5条,未采纳4条,详见附件),形成《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草案)》,并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契税法》征求意见情况表
附件:
《契税法》征求意见情况表
序号 | 具体建议 | 采纳情况 (采纳/未采纳) | 备注 |
1 | 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建议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政策落实的牵头部门,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 采纳 | |
2 | 建议对《方案》进行细化。 | 采纳 | |
3 | 规范相关表述,建议将《方案》第一句表述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 | 采纳 | |
4 | 建议加紧对《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 采纳 | 《方案》实施后,《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将同时废止。 |
5 | 增加一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促进税收共治。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