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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关于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草案)》征求意见反馈

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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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源税法》,定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法》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立法宗旨,是继《环境保护税法》之后,我国又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等差异较大,《资源税法》在税率、计征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授予各省(区、市)三项税政管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为贯彻落实好《资源税法》三项授权事项,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了全面摸底调研,并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进行了调查论证,提出了《关于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草案)》。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税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重点矿山企业、财税法律矿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形成了今天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庆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草案)》。在征求意见中,共收集意见建议12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5条,其他意见作了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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