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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6-00108 [ 发文字号 ] 渝财农〔2026〕47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6-06-12 [ 发布日期 ] 2026-06-15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3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制定了《重庆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661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5153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限届满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根据职责分工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审批等。

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工作任务,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任务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申报,编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作业设计以及项目监管,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问题整改工作等。

第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根据职责分工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审批等。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开展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以及问题整改工作等。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工作等。

第七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确定的任务以外,承担国土绿化任务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实施主体开展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森林质量提升(含油茶、核桃、油橄榄等木本油料林提质增效),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种草、改良、围封等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的补助。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执行原有规定。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用于向退耕农户发放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和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等。

第九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技术推广等补助。

(一)森林草原防火补助用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林草局确定的重点地区防火道路维护等火灾预防。

(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国家林草局确定的重点地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大小蠹等林业有害生物和鼠兔害、草原蝗虫等重大常发草原有害生物调查、预防、除治等。

(三)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用于国家林草局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草种基地开展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良种培育,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

(四)林业草原技术推广补助用于林草科技推广单位开展纳入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的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支出;

(二)因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支出;

(三)涉及发放人员工资、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景观工程建设的支出;

(四)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支出;

(五)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十二条 国土绿化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我市以2个区、县以上为主体联合组织项目,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2.4亿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执行原有规定。

第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林草局组织核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第十四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整县推进、联防联控原则要求,我市以2个区、县以上为主体联合组织项目,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8000万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资金预算。

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林业草原技术推广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根据国家林草局核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支出标准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可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和确定的项目申报数量,组织申报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执行原有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项目法管理的事项,市林业局于930日前,根据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完成项目作业设计批复(需先行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家林草局备案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库。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于每年11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县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130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后,市林业局及时分解任务到具体实施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等。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工作任务、项目作业设计。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组织市林业局于每年115日前,根据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我市工作实际,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绩效目标后,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至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会商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评价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我市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巡察、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者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有预算安排的情况下,确需一次性采购不可分割的跨年度项目可按照项目总投资开展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按规定履行调整变更程序,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且中央补助资金规模不予增加。

第三十一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开展项目自查,并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对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向市林业局申请开展整体验收。市林业局应当于项目实施期满后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对整体验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将项目整体验收报告(后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中,项目完成验收后,实际总投资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对应的总投资规模的,等比例收回多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连续2年未兑付的,市财政局应组织市林业局于次年115日前,联合将无法兑付的资金和任务面积数量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上述需收回的资金,中央财政下达以后年度资金时予以清算扣减。

第三十三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三十四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林业局采取定期调度、现场指导等方式,推动加快项目实施,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地方整改。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日常监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项目管理其他事宜,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于市级单位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相关支出列入所属市级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58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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