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作废部分财政票据的通知
渝财非税〔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作废部分纸质财政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作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用收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赔偿费专用收据》等5种纸质票据,收款时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二、用票单位应及时清理以上作废票据,并按照原领购渠道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及销毁。清理核销工作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进行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销毁。
附件:重庆市财政票据作废明细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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