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操作规程》的通知
渝财产业〔2026〕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3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制定了《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能源局
2026年1月28 日
附件
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35号)规定,制定重庆市专项资金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下达至重庆市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下达至重庆市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能源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操作规程;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并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会同市能源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负责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自评及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企业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及时上报非常规天燃气开采利用有关情况,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七条 每年2月28日前,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地方项目向市能源局、市财政局申请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并报送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相关材料和数据。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应当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每年4月10日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对地方项目报送的开采利用量等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汇总的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第九条 每年8月1日前,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地方项目向市能源局、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和下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每年8月20日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将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十条 重庆市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按照财建〔2025〕35号文件明确的“多增多补”原则进行分配。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增加的,按照增幅给予梯级奖补;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减少的,按照降幅扣减奖补资金;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多补”原则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指符合天然气国家质量标准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量,但采出后未实际利用以及用于上网发电且享受电价补贴的部分不计入奖补范围。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煤层气开采利用量×1.5+页岩气开采利用量+致密气开采利用量×权重系数;
其中,致密气开采利用量的权重系数平缓退坡,2025年为0.6,2026-2027年为0.4,2028-2029年为0.2。
第十二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企业当年奖补气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当年开采利用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对应的分配系数+(当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1.5
其中,取暖季为每年1-2月、11-12月;某企业当年奖补气量≤0时,按0计算。
某企业当年奖补奖金=(某企业当年奖补气量/全市当年奖补气量汇总数)×全市当年奖补资金汇总数。
第十三条 计算非常规天然气奖补气量的分配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增加(减少)的,按照增幅(降幅)确定分配系数:
较上年增幅(降幅)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较上年增幅(降幅)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较上年增幅(降幅)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
较上年增幅(降幅)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
第十四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企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由各企业专项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并会同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对本市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等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等有关工作安排,市财政局、市能源局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抽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财建〔2025〕35号文件及本操作规程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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