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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5-00393 [ 发文字号 ] 渝财金〔2025〕4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1号),切实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一是由经办银行向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二是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发布之日(2025316日)至202512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三是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其中:餐饮住宿、托育、家政、文化娱乐、体育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类别;旅游、健康领域对应《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和《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不带*的行业类别;养老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养老产业贷款统计标准。经营主体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二)贴息标准。对于经办银行向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单户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万元。相关贷款包括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流动资金贷款。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已享受地方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三)贷款经办银行。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地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发放。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贷款申请,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经办银行应与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贴息享受条件、贷款资金用途、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2025316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发放的贷款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予以明确。

(三)定期审核。一是经办银行市级分行按月汇总本地区符合贴息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发放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及累计贷款发放情况(附件2)以及相关佐证资料(附件3)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其中:养老领域报市民政局审核,餐饮住宿、家政领域报市商务委审核,文化娱乐、旅游领域报市文化旅游委审核,健康、托育领域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体育领域报市体育局审核。二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办银行市级分行报送的本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贴息条件,按季汇总审核结果,于下季度首月15日前反馈市财政局和重庆金融监管局,函送经办银行市级分行。市财政局适时将同一经营主体因跨银行、跨领域存在突破单户贷款规模上限的情况,反馈经办银行市级分行。

三、贴息流程

(一)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政策到期后,经办银行市级分行结合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检查情况,及时汇总本地区符合贴息条件的已发放贷款,于2026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贴息资金需求申请(附件4)及收款账户表(附件5),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贴息资金结算。市财政局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后,及时与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比对,确认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贴息资金申请,于20262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三)贴息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部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市级分行拨付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对已付部分利息,及时向经营主体返还对应贴息资金;对未付部分利息,在向经营主体按期收息时扣除对应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每月末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贴息资金流向情况。

(四)贴息资金清算。经办银行要根据已签订贷款合同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台账,列明经营主体名称及领域、贷款金额及利率、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贴息要求、实际使用贴息金额等方面情况。经办银行市级分行应于20271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附件6),后附汇总台账(附件7),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市财政局应于2027215日前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五)贴息资金监督。财政部重庆监管局依据市财政局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经办银行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市财政局贴息资金清算报告以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对贴息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有关部门、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监督管理

(一)压实各方责任。实行地方政府统筹组织、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监督、市财政局保障贴息需求的“自审自贴”模式。经办银行承担审贷主体责任,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严审批、从快放款,并强化贷后管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严格审核把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市财政局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频次与结算周期。人行重庆市分行与市财政局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二)严控资金流向。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用于开展合规经营活动、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改善消费基础设施,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经办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核检查结果申领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合规用于向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兑付,严禁经办银行和经营主体套取贴息资金。

(三)严格责任追究。有关方面发现贷款资金使用、贴息资金申领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上述事宜如中央另有规定,以中央规定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杜婧, 67575127

市民政局,周智渊,88563098

市人力社保局,郭晋呈,88152872

市商务委,谭红梅,62661715

市文化旅游委,李亚军,67503576

市卫生健康委,曾小芮,67706652

市体育局,文海峰,61665145

人行重庆市分行,刘冰婷,67677212

重庆金融监管局,张俸豪,61859702

附件:1.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参考

2.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发放审核汇总表(经办银行、行业部门填写)

3.佐证资料清单

4.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表(经办银行填写)

5.收款账户表(经办银行填写)

6.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经办银行填写)

7.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汇总台账(经办银行填写)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12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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