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做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0号),切实做好我市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消费领域(附件1)。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二)贴息标准。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三)贷款经办机构。一是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是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四是3家我市地方国有法人银行,包括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贴息方式。贷款经办机构对相关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结息时,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贴息上限等要求计算财政贴息金额,在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时直接扣减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并结合各自情况通过手机短信、APP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财政贴息具体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贴息资金申请。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级机构以及我市地方国有法人银行总部对所辖分支机构上季度贴息资金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于政策实施期内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重庆金融监管局报送上季度《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附件2,盖章扫描件+电子表格)、《收款账号统计表》(附件3,仅首次申请提供,盖章扫描件+电子表格),同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消费金融公司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二)贴息资金审核及拨付。重庆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报送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对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数据进行汇总,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市财政局收到重庆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贷款经办机构补充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由市财政局相应核减贴息资金;已向借款人支付贴息资金的,由贷款经办机构以适当方式扣减或追回。
(三)贴息资金清算。政策执行期满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级机构以及我市地方国有法人银行总部对所辖分支机构贴息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重庆金融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和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包括贴息政策执行情况、《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4,盖章扫描件+电子表格)等,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消费金融公司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按照相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贷款经办机构对所报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重庆金融监管局收到贷款经办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向市财政局提供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市财政局收到重庆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等材料,同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贴息资金清算情况与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三、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按要求做好资料审核和贴息资金拨付等工作,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清算报告。重庆金融监管局负责对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测算和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向市财政局提供贴息资金汇总数据等材料;指导督促贷款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贴息工作,将贷款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经办机构做好贷款管理,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贷款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授信评审、贷后管理,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个人消费贷款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消费真实性进行审核;按规定报送贴息资金申请,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及时、足额兑现贴息资金。
四、监督管理
贷款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落实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管控,不得借贴息政策出台诱导消费者借贷或“还旧借新”,也不得违规向大学生发放消费类贷款,一经发现取消相关机构经办资格。对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以及日常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市财政局追回相关贴息资金。对于贷款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数据有误、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于借款人违法违规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由贷款经办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上述事宜如中央另有规定,以中央规定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杜婧,67575127;
人行重庆市分行,刘冰婷,67677212;
重庆金融监管局,邹松谷,61859741。
附件:1.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重点领域(适用单笔5万元及以上消费)
2.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季度)
3.收款账号统计表
4.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表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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