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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5-00309 [ 发文字号 ] 渝财农〔2025〕8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发布日期 ] 2025-09-26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修订《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农〔2025〕8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修订了《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591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等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区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问题整改工作等。

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区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预算绩效管理及问题整改具体工作等。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项目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至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六条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重点野生植物保护,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森林保护修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由地方按规定统筹用于森林资源保护修复、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优先确保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奖励。

(四)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五)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林业部门、财政部门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以及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区县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区县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区县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区县;对支出进度排名靠前的区县,在下一年度予以倾斜支持。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二条国家公园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其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90%)、国家公园面积(10%)等测算,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前期工作扎实、已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国家重要湿地补助、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及林草系统管理的古树和名木补助按照工作任务(90%)和资源状况(10%)测算,其他自然保护地补助按照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

第十四条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按照工作任务(90%)、资源状况(10%)测算;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按照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非国有地方公益林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第十五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基础上,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七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11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渝财农〔202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八条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市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根据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入库。

第十九条市林业局于每年11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县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于每年1130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中央资金还应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在接到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及时函告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及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林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于每年2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入库情况和本市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本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中央财政竞争性评审项目绩效目标表随项目文本报送。

第二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市级项目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全市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市级项目单位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于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照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区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市级项目单位应当做好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具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区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抚育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的具体管理制度。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239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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