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订
《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农〔2025〕8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等有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修订了《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区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问题整改工作等。
第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区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预算绩效管理及问题整改具体工作等。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项目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至2027年(退耕还林还草等支出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六条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油茶发展以及其他国土绿化等。其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油茶发展补助用于油茶营造和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其他国土绿化补助用于森林质量提升、造林(含核桃、油橄榄等除油茶外的木本油料营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三)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林业部门、财政部门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以及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区县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区县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区县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区县;对支出进度排名靠前的区县,在下一年度予以倾斜支持。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二条 国土绿化支出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
(一)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根据国家林草局组织核查的面积和补助标准额测算年度补助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退耕还林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二)油茶发展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油茶营造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油茶营造任务(90%)、资源状况(10%)测算;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通过项目法分配。
(三)其他国土绿化补助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国土绿化示范项目通过项目法分配;其他部分按照国土绿化任务(90%)、资源状况(10%)测算。
第十三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
(一)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务(70%)、资源状况(15%)、政策性补助(15%)等因素测算,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租机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林业草原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的林业草原生产救灾支出,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结合灾损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二)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普查)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务(50%)、资源状况(50%)等因素测算。
(三)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务(80%)和创新利用(20%)等因素测算。
第十四条 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11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渝财农〔202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市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市林业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县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中央资金还应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及时函告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及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林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市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中央财政竞争性评审项目绩效目标表随项目文本报送。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市级项目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全市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市级项目单位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照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市级项目单位应当做好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县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等业务。
第三十二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具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23〕93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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