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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11日至20271231日,对归属我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20251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59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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