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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5-00172 [ 发文字号 ] 渝财农〔2025〕3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重庆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重庆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6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要按规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

(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七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对象以财农〔202311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占分配因素权重一般不低于15%。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接到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二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市本级支出的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十九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四条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要按规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七)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七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以财农〔202311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占分配因素权重一般不低于15%。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接到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二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市本级支出的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十九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四条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要按规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各省级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七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对象以财农〔202311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接到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二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市本级支出的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十九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四条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重庆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要按规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杆综合利用水平。

(三)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主要用于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七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对象以财农〔202311号文件明确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接到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二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市本级支出的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十九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四条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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