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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5-00171 [ 发文字号 ] 渝财农〔2025〕3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重庆市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用于耕地建设与利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的资金属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等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市、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方式。鼓励采取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五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要按规定建立完善支持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强农惠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

(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七)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七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以及因素法、项目法、定额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主要包括相关种养面积、产量、产值、任务量、工作成效等。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具体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项目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公开竞争遴选等规范程序组织申报,开展项目筛选和储备。

定额法分配:用于相关创新试点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专项任务较少的区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条接到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区县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转移支付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部门和项目。

第十一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主要采取“区县审批、市级备案”方式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下达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后,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到区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等。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应在市级指导意见、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达后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市本级支出的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市农业农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前期谋划储备、预算申报、预算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明白纸”、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完成质量、完成效果,对面向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要严格按规定核实面积、审查资格等,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按照“谁分配、谁负责”原则,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十八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区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级报送相关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是指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第二十三条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用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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