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全面实施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参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代理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重庆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渝财库〔2023〕21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重庆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市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手续费,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市财政局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计算方式:
(一)单位零余额支付按照每笔1元,支付金额0.15‰的标准综合计算。
(二)财政零余额支付按照每笔5元,支付金额300亿(含)以下0.01‰,300亿元以上0.003‰的标准分档合计计算。
第五条 手续费每半年计付一次。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代理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书面向市财政局报送代理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笔数、支付金额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代理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代理银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结合年度评价结果,核定代理银行代理手续费金额。
第七条 代理银行代理手续费核定后,市财政局每半年统一将核定的代理手续费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库函〔2006〕7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