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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4-00347 [ 发文字号 ] 渝财环〔2024〕8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体裁分类 ] 资金分配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机动车排气管理中心、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4134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有关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函》(渝环函2024555号),现将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提前下达你们,专项用于有关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预算金额及项目详见附件1)。

一、该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项目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

二、本次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对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需专项用于附件2清单所列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支持项目;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区县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中择优进行安排,并确保迅速启动和效益发挥。区县财政应会同主管部门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持续做好项目储备入库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请你们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在落实到项目后要科学合理填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县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预算执行过程中请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于2025年终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四、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区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表

2.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项目表

3.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4.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5.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县绩效目标申报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411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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