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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4-00294 [ 发文字号 ] 渝财非税〔2024〕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有关规定,在部分市级单位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基础上,现就全市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的重大意义

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将用票单位管理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与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进行比对,实现对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备注等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通过审验的财政电子票据予以核销。

全面实施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关于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要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具体要求。既有利于对财政电子票据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监管,也有利于解决财政部门人工抽查随机性和核销工作量大的问题,提高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比例。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工作,推动全面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

二、加强自动核销管理

(一)适用范围。自动核销适用我市各类财政电子票据。纸质票据仍采用人工核销。

(二)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库。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各类财政电子票据的核销规则。

(三)完善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功能。系统增设事中限制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事后自动核销电子票据以及智能检查等功能。

(四)规范自动核销流程。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原则上由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前发起,票据系统将核销申请单归集的待核销电子票据进行筛查,筛查合格的,核销申请单上标注 “自动核销合格”;筛查不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核销申请单上标注“核销不合格,并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向相关用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间,暂停票据发放。

(五)定期人工抽验复核。财政部门定期对自动核销合格的财政票据进行人工抽验复核,确保堵塞财政票据核销漏洞。

三、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要熟练掌握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相关功能和操作流程,要及时做好票据筛查人工确认工作,确认存在问题票据的同时要列明原因。

(二)财政部门要做好自动核销合格票据人工抽验复核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复核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完善自动核销规则库。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用票单位的沟通交流,对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四)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各用票单位票据管理模式和各类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稳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自动核销工作。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核销与监督检查有效衔接。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时,将自动核销不合格次数较多或问题票据数量较多的单位纳入监督检查对象范围。

重庆市财政局

202410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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