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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4-00204 [ 发文字号 ] 渝财非税〔2024〕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

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我局决定对部分区县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渝中区、綦江区、大足区、渝北区、黔江区、合川区、永川区、铜梁区、梁平区、云阳县、石柱县、秀山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二、检查年度

2022年—2023年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区县财政

1.是否制定本地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2.是否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政票据;

3.用票单位交回财政部门的票据存根,是否按顺序进行清理,并妥善保管;

4.是否按照规定核销用票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

5.是否依法对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6.有无违规发放财政票据行为, 有无存在违反财政票据分级管理原则向中央在渝单位或市级单位发放票据的行为;

7.有无发放作废票据行为;

8.有无伪造、发放伪造财政票据行为;

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县用票单位

1.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设置管理台账;

3.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互相串用、超范围使用财政票据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作废财政票据行为;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7.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含作废票据),是否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并按顺序清理,妥善保管;

8.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行为;

9.是否存在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行为;

10.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安排及要求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查。

(一)自查阶段(91日—930日)。相关区县财政局对本级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于93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和相关检查资料报送我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108日—1130日)。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2个区县财政局及被查区县2-3个用票单位。

相关区县财政局、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总结工作,确保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67575271

  67575224

附件:1.2024年重庆市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

2.2024年重庆市财政票据检查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48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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