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和我市2024年预算安排,根据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经研究,现下达你区县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详见附件)。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720元、初中940元;不足100人的农村学校按照100人核定;对寄宿生按每生每年300元增加安排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各区县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
2.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经国务院同意,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核定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补助比例,结合2022-2023年学年报表学生人数,以及2023年秋季学期享受资助学生人数情况,核定各区县贫困学生补助人数,并纳入清算。各区县要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
3.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初中教辅材料。各区县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征订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课前到书。
4.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中央从2024年起提高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西部地区由900元/平方米提高到1200元/平方米。我市结合生均保障面积、市区分担比例进行核定。农村学校所需资金由中央、市与区县分担;城市学校由市与区县分担。各区县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加快执行进度,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支持国家和地方试点地区,对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市级结合相关要求,对区县膳食补助结余资金进行清算。各区县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资金只能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市级按标准补助食堂运行经费。各区县要统筹解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三、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中央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由3.82万元提高到4.18万元。根据2024年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和以前年度在岗教师人数,按照年人均补助标准核定特岗教师工资补助。各区县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四、落实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市级对原12个集中连片贫困区县按人均400元,其他贫困区县和梁平区、垫江县按人均300元,其他纳入补助区县按人均200元标准给予奖补。各区县要统筹落实所需资金,确保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五、持续做好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各区县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保障成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区县承担。
六、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并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附件: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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