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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渝财采购〔2024〕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进度

各区县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时间节点,提前谋划、扎实推进,具体工作进度如下:2023113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筹完成代理机构名单筛选;20231220日前完成代理机构自查工作;2024115日前完成书面审查;202413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2024531日前完成处理处罚;2024614日完成本地区的检查报告。

二、强化配合,建立协同机制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财库〔202328号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要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参考财政部制定的《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统筹推进,抓好专项整治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1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对象为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按照财库〔202328号通知要求,全市共抽取采购代理机构124个,经统筹后,市级检查数量为45个,区县检查数量为79个(平均每区县2个,其中,两江新区、城口县、巫山县因分散采购项目并未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本次抽取集采机构代理的分散采购项目),具体检查名单附后。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区县,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不足部分应由集采机构分散采购项目数补齐,各区县分散采购项目检查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0个。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严禁市场主体购买、伪造虚假检测报告、虚假认证证书,鼓励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认证通过中国认证认可网站和相关检验检测单位予以核实确认。要全面逐一核查整治期间内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压实责任,加强信息报送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区县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两周报送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方式以“渝快政”的在线协同表格为主)。另外,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应按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不足、工作建议的格式,附上典型案例,于2024614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同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在630日前汇总报告至财政部。

市财政局联系人:刘行程,联系电话:67575331;市公安局联系人:孙燕,联系电话:65932238;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凯,联系电话:67376220

附件:1.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2.检查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2024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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