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函》(渝环函〔2023〕624号),现将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提前下达你们,专项用于有关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预算金额及项目详见附件1)。该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项目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
本次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对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需专项用于附件2清单所列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支持项目;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区县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中择优进行安排,并确保迅速启动和效益发挥。你局应会同主管部门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持续做好项目储备入库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应按季度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请你们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县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于收文30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过程中请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于2024年终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市对区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相关成效考核,同时作为以后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表
2.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项目清单(项目法部分)
3.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4.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