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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425 [ 发文字号 ] 渝财社〔2023〕123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 体裁分类 ] 资金分配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等文件,为支持你区县(自治县)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市级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金额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该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含价格临时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困难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各区县(自治县)支出据实对应列入“20819208202082120810”等相关科目。市级支出列“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科目。

三、各区县(自治县)应切实筹上级补助确保救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补助发放到位。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绩效,在预算执行中做好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重庆市2023年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第三批)

重庆市财政局

202311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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