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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重庆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结合会计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现就2023年重庆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6号)执行。其中,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须为2020年至2023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申报方式

申报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按渝职改办〔2023212号文件要求,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进行资料申报:(http://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系统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http://rlsbj.cq.gov.cn/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html,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系统后可查看。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申请,逐级上报材料,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逐级上报职称时,若无法选择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联系相应机构进入系统进行注册。

(二)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系统如实填写和逐级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填业绩成果,均应在系统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如公开发表的论文需上传刊物封面、刊号页、目录、论文页;继续教育需登录“重庆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截屏“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上传等。因未传佐证材料或佐证材料不符导致评审结果受影响的,责任自负。业绩成果如有涉密内容,请按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会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会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四)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可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四、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人申报—单位审核及公示—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提交的起止时间为920日、1020日。

(二)评委会审核期间为107日至1027日。评委会工作人员审核经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人相关资料,确定通过受理或不通过退回。如审核退回,需在1020日前完善资料和程序并重新提交至评委会。

(三)申报人可登录系统,通过“我的申请书”查询本人申请书审核进度,并可查看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必要时提醒相关单位及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四)网报审核合格后需到现场缴纳职称评审费,缴费标准为420元(扫码支付,不收现金)。缴费时间为1023日至116日(节假日除外)。缴费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政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3216192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渝职改办〔2023212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39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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