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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159 [ 发文字号 ] 渝财采购〔2023〕1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市将参照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等政府采购相关要切实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环境的塑造,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走向深入

加强引导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一项新推出的改革工作,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协作。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兼顾、加强引导,合理考虑工作开展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综合考量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对履职评价参与方和相关当事人进行有序引导最大程度保障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规范管理

参照《通知》相关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我市制定了《重庆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重庆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并将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端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端口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过程中的工作情况逐项打分评价,并由监管方和采购人对履职评价结果进行合理运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作虚假评价。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的,系统不再允许提交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应按照要求做好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履职评价宣传解释、组织开展管理工作。

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试点工作的具体操作,请根据系统的指引规范进行。该项工作自2023710正式施行同时停止施行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财办库〔2022〕192号)

2.重庆市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3.重庆市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重庆市财政局

20236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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