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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34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04〕22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04-11-18 [ 发布日期 ] 2004-11-18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关于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IC)卡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8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获取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服务的身份标识或证明。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向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障卡时,收取“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属民政部门管理并享受定期优抚补助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补助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时,不收取此项费用。

二、收取“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范围为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执收单位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号)执行。

四、“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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