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庆市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劳动局:
根据市政府 71 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 号),现将我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劳动部门共有收费项目 8 项,其中:行政性收费 3 项,事业性收费 5 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 征收范围 | 管理模式 |
一、行政性收费 | ||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 办理工资基金管理证书的单位或个人 | 纳入预算 |
职业资格证书费 | 办理技师合格证、技术等级证明的人员 | 纳入预算 |
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就业证、卡工本费 | 办理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就业证卡的人员 | 纳入财政专户 |
二、事业性收费 | ||
劳动争议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对和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 | 纳入财政专户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需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 纳入财政专户 |
职业技能鉴定费 |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 | 纳入财政专户 |
技工学校收费 | 技工学校的学生 | 纳入财政专户 |
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费 | 本市用人单位和本市外出务工人员 | 纳入财政专户 |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按照管理模式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 155 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 16 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 16 号制定。
三、票据使用
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后,你局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收费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