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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综合处字〔2001〕 8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01-05-10 [ 发布日期 ] 2001-05-10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关于发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人防办:

根据市政府 71 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 号),现将我市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人防部门共有事业性收费 3 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民用建筑,按规定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原因不能修建或修建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

纳入财政专户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并与人防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的单位和个人

纳入财政专户

拆除、损毁人防工程赔偿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因城建拆除、损毁人防工程及地面附属设施而无法补建或补建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

纳入财政专户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 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 16 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 16 号制定。

三、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及票据使用

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后,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收费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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