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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26 [ 发文字号 ] 渝财预〔2003〕1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03-02-17 [ 发布日期 ] 2003-02-17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区县(自治县、市)支金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0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若干事项的通知》(渝财库[2002]119号),决定将农业、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及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部分)全额上缴各级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各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收费收入按原解缴级次分别缴入市国库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库。其中:区县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就地缴入区县(自治县、市)国库,年终根据各区县提供的缴款书,按原规定入库总额的4%专项上解市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增设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事部门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计量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口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证书工本费、收费票据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部门的各项收费,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未设置科目的,统一在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一)市级部门的各项收费,原则上实行“收缴分离,银行代收”制度,涉及此文“收缴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3年1月1日起,原预算外收费项目编码作废,按照新的预算内收费项目编码执行,编码的具体变更情况详见附件二。对暂未实行“收缴分离”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填制“一般缴款书”缴入市分库,“财政机关”栏填写“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市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市分库”,“预算科目”栏填写本通知和《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有关科目。

(二)区县(自治县、市)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实行“收缴分离,银行代收”,未实行“收缴分离”的,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科目填写。具体缴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采用集中缴库方式缴库的,基层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逐级汇缴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采取就地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

四、其他

(一)本通知规定应缴国库的各项收费,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违反规定少收或不收,也不得占压、挪用。

(二)各部门、各单位与收费相关的支出,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安排,部门和单位不得由收费收入坐支。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应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3年1月1日后各单位收取并已缴入财政专户的涉及此文收费项目收入余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国库。

附件:1、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2、市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编码变更情况表(不发区县)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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