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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25 [ 发文字号 ] 渝财预外字〔1999〕16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1999-10-12 [ 发布日期 ] 1999-10-12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关于发布重庆市外事办公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外事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你办共有收费项目五项,其中:行政性收费一项,事业性收费四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一、行政性收费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

凡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算内单位或个人

预算内

二、事业性收费

护照费

凡办理因公护照的单位或个人

预算内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费

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

预算外

领事认证费

凡申办认证的单位或个

预算内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费

凡因公证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单位或个人

预算内

二、资金管理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由代收银行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文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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