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庆市外事办公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外事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你办共有收费项目五项,其中:行政性收费一项,事业性收费四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 征收范围 | |
一、行政性收费 | ||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 | 凡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算内单位或个人 | 预算内 |
二、事业性收费 | ||
护照费 | 凡办理因公护照的单位或个人 | 预算内 |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费 | 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 | 预算外 |
领事认证费 | 凡申办认证的单位或个 | 预算内 |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费 | 凡因公证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单位或个人 | 预算内 |
二、资金管理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由代收银行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文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