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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10〕22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0-12-28 [ 发布日期 ] 2010-12-28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关于收取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的通知

市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申请重庆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收费立项的函》(渝公函[2010]338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拓展公共安全防控信息采集渠道,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渝府发[2010]20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收取“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收费项目,列入其他部门“IC卡(磁卡)工本费”下二级目录,该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是重庆市公安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四、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通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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