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10〕22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10-12-28
[ 发布日期 ]
2010-12-28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关于收取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的通知
市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申请重庆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收费立项的函》(渝公函[2010]338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拓展公共安全防控信息采集渠道,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领取和使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通告》(渝府发[2010]20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收取“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工本费”收费项目,列入其他部门“IC卡(磁卡)工本费”下二级目录,该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是重庆市公安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四、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通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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