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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018 [ 发文字号 ] 渝财综〔2008〕28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成文日期 ] 2008-03-24 [ 发布日期 ] 2008-03-24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关于收取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恢复特种设备焊工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特种设备焊工培训2006年以前由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开展,2006年全市质监系统职能调整后,该项工作调整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工作职责,而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申请废止《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22号)文件时未考虑到此项工作的调整情况,故未对该项收费进行报批。经研究,现对收取“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恢复培训收费项目下二级子项目“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该项目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二、该项收费项目执收主体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项收费项目收取对象是参加特种设备焊工培训的个人。

四、该项收费项目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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